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办理遗产税申报须知


一、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时,其遗产税应于何时申报?申报程序
为何?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拋弃其继承权。
  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
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者,应于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表示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以书面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但该继承案件有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者,仍应由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依法办理申报。
  前项应该申报遗产税之财产,已经由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申报或经国税局依规定径行核定者,不必再办理申报。
参照条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六条。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二、大陆地区人民应检附何种文件,向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
之表示?
 
声请书。应载明左列各款事项,并经声请人签章:
  声请人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居所:其在台湾地区有送达
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为继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实。
  供证明或释明之证据。
  附属文件及其件数。
  管辖法院。
  年、月、日。
 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全户户籍誊本及继承系统表。
 符合继承人身分之证明文件。该身分证明文件,需向大陆地区各该管辖之公证
处办理公证后,再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申请验证。
参照条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三、大陆地区人民依规定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其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应检附
何种文件?
 
遗产税申报书。
 经核准延期申报者,核准延期申报文件。
 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及继承人户籍资料。
 大陆地区出具之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幷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法院准予继承核备之文件。
 继承系统表。
 遗产(如土地、房屋、存款……等)及扣除项目之相关证明文件。
 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四、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之继承人继承时可否适用有关扣除之规定


其扣除额可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相关规定,如:
  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百万元。
  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十万元。其有未满二十岁者,幷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四十万元。但亲等近者拋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拋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一百万元。
  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残障福利法第三条(现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之重度以上残障者(应检附身心障碍手册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病人(应检附专科医生严重病人诊断证明书影本),每人得再加扣残障特别扣除额五百万元。
  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十万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四十万元。
但是继承人中拋弃继承权者,不适用前述各项规定之扣除。
参照条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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